农地工厂<特登转特目>

农地工厂<特登转特目>

土地转为特目须符合四大条件,缺一不可!

经济部去年公告通过特别登记工厂(特登)地目可转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(特目)之子法,是农地工厂合法化最后一哩;根据办法,土地转为特目须符合四大条件,包括取得特登、并于二○三二年三月十九日前提出用地计画申请,以及不可有环保违规、须捐地三成或缴交公告现值五十%之回馈金、设置屋顶太阳光电等。

「工厂管理辅导法」在二○一九年三读通过,四万五千家农地工厂正式纳入管理,须两年内申请特登纳管、十年内改善并取得登记、二十年内转型成合法工厂。其中七千家是已取得临时工厂登记者、三万八千家是二○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既存之未登记工厂;在此之后成立的未登工厂,一律不准合法、即报即拆。

而取得特登之工厂,须将地目由农地改变为特目(特定目的事业用地),才算完成最后一哩;经济部去年公告「特定工厂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审查办法」,列出取得特目条件。经济部官员指出,过去农地如要报编成工业区,须达五公顷以上;而工辅法规定只要取得特登,符合条件就可申请为特目,两公顷以下的农地工厂,就能从地目根本上纳管。

办法规定的第一要件,就是须于二○三二年三月十九日前提出用地计画申请;取得特登大限为今年三月十九日,但考量取得特登后工厂需一定时间才能提出用地计画,办法给予十年缓冲期。

第二是须遵守环保法规,在用地计画申请前三年内,未因违反环保法规遭停工或停业。

第三是须捐地三成或缴交回馈金。根据办法,回馈金为变更使用总面积的当期公告现值五十%,可一次缴清或分期缴交,可在变更编定异动登记前、用地计画或开发许可核定后一年内、两年内、以及工厂登记前分别缴交二十五%。

第四是须规划屋顶型太阳光电;根据办法,发电设备面积至少须达屋顶之五十%,但如有馈线、日照不足、建物结构特殊等因素,则须经台电或经济部指定太阳能产业公协会评估免安装。